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
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:
一、财政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部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总万元
二、局自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月日月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至月值税增值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日对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售额税人税
三、下增小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模纳免征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(一)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财政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部税是总万元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局自现代服务、月日月销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(二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(三)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23年1月9日